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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单纯以学习成绩对教师排名并兑现绩效工资和奖金,不得以学校升学率、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奖惩学校和教师的唯一标准。各学校要科学合理安排教育教学活动,切实保障广大教师法定休息日的休息权,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财务和教育收费管理。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加强学校内部财务制度建设,规范学校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收支公开和收支两条线,主动接受审计,严禁学校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挤占、挪用教育资金和教育资源。 2.各学校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各项收费必须公示。学校按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从公用经费中列支,严禁学校或教师擅立项目、擅提标准和扩大范围向学生和家长收费。民办中小学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应按规定实行报批,并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3.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严禁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超过最高限额或在规定项目以外收取其他费用;招收“择校生”所收取的费用,必须按照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坚持收支公开,主动接受审计。 (八)加强学校安全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校长是校园安全和师生在校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分析涉及学校安全工作的情况,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和体系。各学校要制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针对自然灾害、火灾、地震、食品卫生安全、社会治安等内容,定期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演练,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不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遵循规律,建章立制,不断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 (一)严格规范考试次数和科目。 1.小学每学期期末由学校自行组织一次学科考试,禁止举行除期末考试以外的学科考试或变相学科考试,小学毕业考试交由学校自行组织,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一律实行等级制。初中每学期期中由学校自行命题,期末由州(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授权教研部门命题,共组织两次学科统一考试。除初中、高中毕业年级外不得举行区域性联考和模拟考试,其考试次数不得超过4次。各学校要对学科教师自行组织的单元测试、阶段测试、过关考试提出明确限定要求,各学科教师要通过有效教学提高质量,减少测试次数,减轻学生负担。 2.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科目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除批准允许单独组织的地区外,其他地区均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命题部门要注意把握试题的难度,考试内容不得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出偏题、怪题。教学研究部门为了解办学质量举行的区域性或多校参与的调研统考,必须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考试成绩仅作为分析之用,不得对外公布。 3.各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未经州(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学科竞赛、考级等活动。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团体、机构不得擅自组织省域范围内的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更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 (二)严格规范学生在校作息时间和作业量。 1.规范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小学生每天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初、高中毕业年级以及寄宿制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可适当延长。 2.小学生早上到校时间不得早于8∶00,下午不得早于14∶00,中午和下午放学不得晚于12∶00和16∶30;初中早上到校时间不得早于8∶00,下午不得早于14∶00,中午和下午放学不得晚于12∶30和17∶30;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不同季节、不同年级、不同学段、走读生和寄宿生等实际情况,对学生休息时间、到校时间、在校学习时间、在校活动时间等做出严格规定和科学合理的安排。农牧区寄宿制学校可视情况实行月假制,但月假总时数不能少于法定休息时间。 3.各学校要统筹各学科作业布置,控制作业数量,教师要精选作业内容,提高布置作业质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超过1小时;初中七、八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超过2小时,毕业年级不超过25小时;对高中各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也要控制,要提倡教师布置探究性、实践性的家庭作业,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各学校要加强对教师布置作业的引导和作业量的控制,以保证学生有充足的休息时间、思考的时间、动手实践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