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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严格规范编班办班行为。 1.各校要按照国家关于基础教育各学段班额设置标准,控制班额数,对新入校的学生一律实行公平、公开编班,均衡配备任课教师,不得将优秀学生、教职工子女集中编排在一个班中,并特意安排师资,严禁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试成绩作为编班依据。坚决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实验班、特长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和各种“奥赛班”等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 2.严禁中小学校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和安排座位、考场;严禁公办学校校内设置民办校或民办班。初中、普通高中不得利用现有学校教育资源招收复读班和复读生。 (四)严格规范教师教学及职业道德行为。 1.各学校要鼓励和指导教师加强有效教学研究,认真落实教学计划,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率,不随意增加课时和拖堂。加强对学生学习情况的了解和个别辅导,严禁对学习困难学生布置重复、超量和惩罚性作业;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严禁以排座位、入队入团、安排班干部等名义搞人情交易,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礼品或要求学生家长办私事等;严禁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推销和统一征订任何教辅材料;严禁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外教育机构兼课、兼职,不得推荐或强迫学生到校外教育机构补课。中小学校校长和教师不得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商务活动。 2.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遵循幼儿学习特点和认知规律,寓教育于生活和游戏之中,防止幼儿教学“保姆式”和“小学化”。幼儿园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须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不得参加任何收取参赛费、展示费等费用的竞赛、比赛、展演、展示等活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接受任何团体、组织及个人在幼儿园开展课题研究和教育教学实验。严禁幼儿园以联合、加盟、连锁等形式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社会机构、集团及个人进行的实验、培训等活动。 (五)严格规范对中考、高考工作的宣传。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部门要加强对中考、高考考试招生政策的宣传,在开展宣传工作中,要加强政策引导,坚持正面宣传,重点宣传学校加强管理,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各级招生考试和教学研究部门不得向社会公布各地、各校的中考、高考成绩,更不得对地区、学校进行排名。 2.坚决制止向新闻媒体提供各地、各学校参加中考、高考的成绩,并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各种炒作;禁止初、高中学校利用新闻媒体、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升学率,宣传中、高考“状元”;禁止学校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发布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 四、加大力度,强化监管,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要通过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实行目标管理,狠抓工作落实。要改革学校考核奖惩办法,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测和教育评价制度、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认真抓好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特别是要着力规范优质高中的办学行为,使其切实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动辖区内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法实施管理,特别要加强对一些管理相对落后的农村中小学的指导和管理,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把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所学校。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同各新闻媒体的协调和配合,大力宣传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和各地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的正面导向作用。各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议、向家长发出公开信、作出规范办学行为承诺等形式,引导家长、社会理解和支持教育工作,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强化督导,严格检查。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规范办学作为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校长业绩的重要依据,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健全完善督导责任制度,强化监管,建立专项督导和随机督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经常化的督导检查机制,做到标准一致,行动一致。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必须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规学校及学校领导、教师,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黄牌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撤职等处罚。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政风行风监督部门组成规范办学行为监督检查机构,从社会各界聘请监督员,设置公开举报电话、利用突击检查、随机检查等方法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各地各校要将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解决问题的进展情况和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确保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