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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09]101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2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
  

  为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发展,落实党的十七大、市委八届四次和六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2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决定》(筑党发〔2007〕1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老有所养”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意见》(筑党发〔2008〕27号),现就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一)被征地农民是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因政府征收或批准征收土地,而部分或全部失去承包土地,但又普遍缺乏社会养老保险,老有所养问题十分突出。妥善解决好他们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是关系民生的一件大事,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同时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及补缴年限
  (三)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征收或批准征收农民承包土地而失去土地,并且在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在册人口。凡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必须为年满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被征地农民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也应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也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四)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从其年满16周岁起至征地时的实际年龄,按两年折算一年确定补缴年限。折算后的补缴年限最长为15年,补缴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筹集
  (五)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
  个人承担部分在征地时采取一次性补缴的办法缴清,费用从土地补偿费或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土地补偿费或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缴时,由个人在参保缴费时予以补足。
  政府承担部分,由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征地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从征地补偿安置单列的社会保障资金中解决,社会保障资金不足以支付时,从征地项目所在地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
  本意见实施后,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征地项目,均由业主依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筑府报〔2008〕146号)的规定,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入征地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财政专户。
  (六)区(市、县)人民政府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补助家庭困难的全部失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因个人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缴个人承担费用的差额部分。
  
  四、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个人和政府承担费用
  (七)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缴费档次,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应缴费总额。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征地时上年度起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费总额。
  (八)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土地数量为依据,根据实际失地比例承担一定数额的费用。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得到的应缴费总额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应缴费总额的60%乘以实际失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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