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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创新金融产品、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西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西藏实际,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积极创新和引进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开展贷款担保业务。按照银监会“六项机制”建设要求,结合我区中小企业特点,鼓励专业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要借鉴国内外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功做法,开展设立地方商业银行研究工作。 (十一)积极推进银企合作。要建立健全政府经济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搭建银企信息交流和融资对接平台。 (十二)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授信制度。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符合我区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推动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要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有别于大企业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开发潜力较大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已经授信的中小企业,在办理贷款时应简化、优化审批程序,确保贷款及时发放。 (十三)加大监管政策支持力度。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科学考核和处置中小企业不良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比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者财务困难的中小企业给予信贷倾斜,扩大信贷规模。对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和不可抗力等自然风险造成的中小企业不良贷款,保持合理的幅度。建立健全失信惩罚机制,严厉惩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不良行为,营造良好的中小企业发展金融环境。 (十四)建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逐年加大中小企业信贷投放量,着力解决不同发展时期中小企业资金需求。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十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全面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藏政发〔2009〕51号),积极推进自治区、地(市)、县三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借鉴国内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成功经验,通过企业出资、广泛吸纳社会资本等多种渠道,鼓励和支持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全面推动信用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逐步完善政府出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注入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信用担保实力和规模,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设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对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进行补偿和风险控制奖励。 (十六)拓宽融资渠道。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引进各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积极利用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加快中小企业上市,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优质中小企业的上市培育力度,力争“十二五”期间完成3-5家中小企业上市。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通过信托融资、租赁融资、股权融资、企业联户担保等新型融资模式,扩大融资规模,缓解资金短缺矛盾。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 (十七)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项目以及加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各地(市)、县财政要从各自实际出发,充分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 (十八)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立足我区实际,进一步落实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发展激励办法(暂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95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9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激励。 五、加快中小企业结构调整 (十九)大力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要全面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走科技兴企、品牌兴企之路,着力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同时,加强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与交流,推动产学研成果转化与应用。开展中小企业品牌创建活动,鼓励争创国家和自治区级品牌。继续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国家级品牌的中小企业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