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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株洲市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办发[2009]41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4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增强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本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保障全市所有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平等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和《株洲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有关规定,我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统筹范围和管理方式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含农民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指全市工伤保险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县市区工伤保险按照“市级统筹,分级经办”的方式组织实施,并接受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市本级和县市区按各自管理范围和职责共同承担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事项。
  (三)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标准,统一基金和财务帐户管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管理。
  
  二、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一)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职责:综合管理全市工伤保险各项经办业务。具体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参保扩面、信息管理、基金征缴、待遇审核、财务管理、统计分析、业务监管、目标考核、政策宣传和县市区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职责:承担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相关经办工作。具体负责用人单位的参保扩面、人员异动、基金征缴、稽核监督,确定参保单位初次缴费费率;负责审核、受理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快报,并及时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协助工伤事故调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负责工伤职工门诊费用和10000元以内的住院费用审核报帐,承担其它工伤保险待遇的初审工作;负责工伤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挂帐管理和日常医疗监管,审批工伤职工在市辖区内的转诊转治;承担工伤职工康复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的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承担工伤待遇审核、结算、发放工作;负责宣传贯彻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接受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指导,协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伤预防、康复和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
  
  三、工伤保险业务管理
  (一)基础工作规程。全市统一规范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事故快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伤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统一印制使用有关的表格和文书
  (二)信息系统建设。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联网管理,使用统一的符合“金保工程”要求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工伤保险数据集中到市工伤保险信息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工伤保险信息管理软件,各县市区不再进行本地化修改。
  (三)参保登记和人员异动市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工伤保险由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工伤保险由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本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业务范围有交叉的仍在原地参保,暂不作调整。
  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或人员异动的,市、县市区两级经办机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或审核录入)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确认用人单位及职工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的参保信息进入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后,自缴费的次月起该单位职工方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全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五险”统一的缴费基数标准确定。煤炭、建筑行业继续执行按产品量和工程造价计征的办法。缴费基数涉及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按株洲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各县市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的初次缴费费率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全市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的浮动费率调整由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初审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确定。本通知实行前各县市区已确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仍继续执行。对经批准按吨煤(吨矿)或工程造价计缴工伤保险费的煤炭、建筑等行业参保单位,其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工资按株洲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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