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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9]111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4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民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的职责。
  (三)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增加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五)加强社会救助,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民政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贯彻执行国家的优抚政策,依法开展优抚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拟订全省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供站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站)的建设与管理,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五)拟订全省救灾减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统计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六)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七)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
  (八)拟订全省行政区划总体规划、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法定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九)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拟订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并指导发行;制定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指导使用;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的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协调跨省及跨市州的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发展规划、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全省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推进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审计和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协调老龄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起草老龄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老龄工作政策,编制全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2个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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