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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承担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及其开发和利用。 (十)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的建设,组织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全省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组织制定全省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管理行业科技成果。 (十二)承担推进全省城镇减排的责任。组织实施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大减排项目实施,推进城镇减排。 (十三)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四)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承办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全省城乡建设档案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和参与重大调研及拟订全省建设行业的重大经济技术政策;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负责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法律法规的咨询、清理、汇编工作;承办本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省建设系统法制教育宣传培训、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省推进新型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住房保障处。 指导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拟订住房保障的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廉租住房资金的筹措、计划安排和资金监管;指导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指导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经营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承担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城乡规划处(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城乡规划、村镇建设的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战略;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承担省政府交办的跨行政区域、湘西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指导全省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省以上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雕塑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全省城乡规划执法和监察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规划专业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及全省示范镇(村)和重点镇的建设工作;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认定和保护监督工作;承担特色旅游景观名镇(村)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古民居保护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省小城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房地产监管处。 拟订全省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住宅产业化、房地产评估、房屋中介、物业管理、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屋安全鉴定、房屋面积测量、白蚁防治的规章制度、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和管理房屋产权产籍工作;指导房地产专业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