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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组织审计我省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三)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省审计系统的应用,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实施管理系统和现场审计系统的建设。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审计厅设2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机要、档案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厅机关保卫、保密、信访、宣传、新闻发布、计划生育、医保等工作;协调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厅务会、厅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负责厅机关的财务工作,管理审计事业经费,对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二)法规处。 承担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办理审计署、省人大、省人民政府有关立法征求意见的相关工作;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厅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加强审计业务内部监督;会同办理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审计质量责任追究意见;负责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有关工作。 (三)审理处。 负责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参与审计业务处室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有关会议;负责对审计业务处室移交的审计资料在事实、证据、定性、审计处理处罚、审计程序、审计评价、审计建议等方面进行审理并提出书面审理意见;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草拟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审计复核和审理工作。 (四)财政审计一处。 组织审计省本级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市州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的财政审计业务。 (五)财政审计二处。 组织审计财政直管县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和财政决算情况、省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财务收支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的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七)金融审计处。 按照审计署的授权,组织审计中央国有金融机构和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地方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资产、负债和损益;对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证券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的金融审计业务。 (八)行政事业审计一处。 组织审计与省级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省委机关、省人大机关、省人民政府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机关、省检察院机关及其下属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的行政政法审计业务。 (九)行政事业审计二处。 组织审计与省级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文化、教育、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分工范围内的全省审计业务。 (十)行政事业审计三处。 组织审计与省级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直属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的事业审计业务。 (十一)经贸审计一处。 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工业、交通运输、出版、民航机场、物流等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财务收支情况和相关绩效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分工范围内的全省审计业务。 (十二)经贸审计二处。 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商业、医药、进出口、电子信息、粮食、物资、施工等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财务收支情况和相关绩效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分工范围内的全省审计业务。 (十三)经贸审计三处。 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煤炭、地质、化工、轻工、军工、纺织、机械、核工业、地质矿产、冶金等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财务收支情况和相关绩效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分工范围内的全省审计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