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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奖励措施。市政府设立廉租住房建设奖励资金,对廉租住房建设工作力度大、任务完成好,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管理达到规定要求的县(区、管委会),给予一定奖励。 八、项目实施和管理 (一)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目标要求,廉租住房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的用地、规划、环评及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手续由项目业主抓紧办理,各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大力配合。尤其是对中央增投廉租住房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超常规、不违规”的总体原则,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条件。 (二)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廉租住房建设项目选址尽可能利用现有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方便住户工作生活。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和设计规范要求,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新建廉租住房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要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三)项目报建要求。实行项目报建手续集中联审,并联审批,一条龙服务。县(区、管委会)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办理项目报建工作,及时完成项目申请。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县(区、管委会)报建工作。对相关部门未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审批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问责制。 (四)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精心编制项目进度计划,优选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确保建设项目按期完成。 九、加快推进城市危旧房、农村危房改造 (一)切实做好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 城市危旧房、农村危房改造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对本区域内城市危旧房和农村危房的调查摸底工作,抓紧编制城市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已完成编制的要进一步完善,统筹安排,并因地制宜地制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加快城中村改造。要优化城市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按统一规划、综合配套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县、区主城区中城中村和房改房成片危房改造力度。要实事求是地确定改造范围,科学制定片区规划,将改造范围内拆迁安置、市政设施配套和公共配套建设与居民住房改造统一规划和立项,原则上按照市政府《关于城厢区洋西、荔城区文献东路等六个片区改造项目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09]155号)确定的模式组织实施。对零星、改造难度大的房改房危房改造,可与其他片区捆绑统筹开发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城中村和房改房成片危房改造,在确保拆迁还房(实物安置或货币安置)后新增加的住房主要作为廉租住房,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三)加快城乡结合部危旧房屋改造。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及其他一些城市发展的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城中村或园中村改造模式组织实施,不再实行划地自建。符合划地自建房条件的,将过去每户划地自建改变为按每人一定建筑面积标准或容积率确定用地,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统一规划,综合配套。在上述区域外城乡结合部属集体土地或未农转用的农民建房,在城乡规划许可前提下按照城乡规划统一进行新农村建设,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中等面积安置部分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25号)文件规定依法不预征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对房改房危房改造项目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可参照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要积极鼓励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对实行货币补偿的,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对在两年内自行购房解决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拆迁货币补偿款部分后征收;对实行异地安置的,可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或适当优惠安置房价格,对被拆迁人办理入户、子女入学等相关手续,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具体的优惠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