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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9]220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7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医改办〔2009〕4号)精神,为全面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确保取得预期效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要求,立足区情,初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结合开展自治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改革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运行机制,减轻患者基本用药负担,并促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资源进一步优化和整合,保障基本药物生产、配送的质量安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首先在政府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
  
  二、工作任务
  2009年12月底前,在全区30%的政府举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2010年2月中旬全部到位。包括实行自治区级药品网上集中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三、工作措施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针对基本药物招标、生产、配送、定价、配备使用、医保报销以及零差率销售政策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衔接和落实,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制定应对预案,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招标采购。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外,国家基本药物包括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全部纳入自治区统一集中招标采购范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招标。
  --健全和完善政府主导、非营利的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平台,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集中网上公开招投标采购。(自治区编办、卫生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自治区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管理制度,组织国家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等遴选工作。(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信委)
  --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不同所有制、不同生产规模的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建议和措施。(自治区工信委、卫生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结合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和保障能力,制定参与投标的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资格条件和相应管理办法。(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
  --制定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实施细则。(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制定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
  --制定自治区中药饮片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探索设定基本药物标底价格,避免企业恶性竞争。(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加强对招标采购各环节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工商局、监察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定价。按照国家规定,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自治区将在国家核定公布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结合招标情况,根据招标形成的采购价格(其中包含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自治区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不同生产企业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即采购零售价),让广大群众得到实惠。(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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