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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调研分析。(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八)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及效果评价。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并分析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 --制定《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督促辖区内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基本药物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并建立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 --按照国家的评价制度,制定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评价办法,并进行分析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药物价格降低程度,给群众带来实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医生行为的影响以及成本效益分析。(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 四、近期工作安排 (一)研究制定自治区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自治区卫生厅牵头,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二)制定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平台建设实施方案。(自治区卫生厅) (三)制定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准入条件和相应管理制度(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修订新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五)制定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实施细则和中药饮片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制定自治区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方案。(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研究制定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管理的相关制度,建立相关的管理和专家机构,开展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等遴选工作。(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八)研究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配送、配备使用等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预案。(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 (九)研究制定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机构收支补偿制度,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自治区财政厅) (十)制定基本药物生产、经营监管办法和指导工作预案,并发布《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一)确定自治区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具体零销价格(即采购零售价)。(自治区物价局在自治区基本药物招标工作结束并提交招标结果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信委、商务厅、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等单位组成的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承担具体日常工作。在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要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强化责任,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监督和指导。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开展工作,保障工作的统一实施。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涉及利益的再调整,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树立全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通力配合,形成合力,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工作方案,抓好各环节的工作落实和政策衔接,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实施的健康发展。 (三)调整财力,确保实施。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环节。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地区的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补助政策的规定,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将所需的资金列入预算并及时拨付。 (四)加强宣传,科学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强宣传教育,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宣传方案,重点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原则和相关政策,争取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 附件: 全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一批试点县和城区名单 一、试点县(33个) 南宁市:隆安县、上林县、青秀区 崇左市:大新县、凭祥市 柳州市:融水县、融安县、三江县 来宾市:象州县、金秀县 桂林市:兴安县、临桂县、永福县、恭城县 北海市:海城区 钦州市:钦北区 防城港市:东兴市 梧州市:岑溪市 玉林市:北流市、玉州区 贵港市:平南县 贺州市:富川县、昭平县 河池市:大化县、凤山县、南丹县、都安县 百色市:右江区、田阳县、田东县、平果县、德保县、靖西县 二、试点城区(10个) 南宁市: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邕宁区、良庆区、青秀区 柳州市:城中区、柳南区、柳北区、鱼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