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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9]220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7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生产。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可能会对自治区药品企业生产能力和药品生产质量产生较大影响,必须做好相应预案和监管保障措施。
  --开展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生产能力调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进行研究。(自治区工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可能对自治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和药品生产质量造成的影响进行预判,研究相应的质量保障措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信委)
  (四)流通。实行统一配送和允许有资质的其他流通企业参与配送将对药品流通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优胜劣汰有可能使得一些缺乏竞争力的企业被淘汰出市场,对此要做好研判。
  --对药品流通企业经营影响程度进行分析,包括可能出现的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情况,以及由此对就业、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等,制定应对工作措施。(自治区商务厅、工信委、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配备使用。按照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有关规定,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和药房规范化管理,保证基本药物在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配备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对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培训。(自治区卫生厅)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后,对群众用药习惯产生的影响进行调研,制定应对方案,引导群众和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自治区卫生厅)
  --研究完善自治区药品储备制度。(自治区工信委、卫生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调整制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做好相关政策和实施进度的有效衔接。
  --按照国家规定把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参保人员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报销比例明显高于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具体报销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基金收支平衡确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应从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的调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根据国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修改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积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供参保人员选择。各统筹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处方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等或标准纳入定点服务协议,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的内容,并与费用结算相挂钩。(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服务评议活动和信用等级评定,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信息公布、违规行为举报和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等制度,切实从制度上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诊疗服务需求。各统筹地区具体执行时间,由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算机服务网络衔接情况确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七)零差率销售及补偿。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地区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入价格(采购价格)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同时,推进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完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入政策。政府投入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及实施绩效工资有效衔接。
  --研究制定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补偿办法,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加快实施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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