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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司法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省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管理省监狱管理局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管理全省劳动教养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管理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指导全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和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管理公证机构。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负责仲裁登记工作;指导管理全省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考核奖励和警务工作;加强对湖南万安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数及其任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协助市州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司法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承办厅机关文电、会务、档案、统计、机要、保密、收发以及对外接待联络工作;收集、分析、反馈各类司法行政信息;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访、应急管理、综合治理、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和外事工作;监督检查监狱劳教系统贯彻执行监狱劳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协调指导规划全省监狱、劳教所的设置和布局;掌握监狱劳教工作动态和重要罪犯、劳教人员的收押收容、改造、奖惩情况;协调处理监所的突发事件;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负责监狱劳教工作理论研究;督促承办上级机关对监狱劳教工作有关事项的批示、要求的落实工作。 (二)法制宣传处。 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参与指导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承担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律师工作管理处。 拟订全省律师工作规划和管理工作规范;指导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及律师行业党的建设;负责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批工作;承办特许律师执业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度考核、行政处罚和律师职称评聘工作;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四)公证工作管理处。 拟订全省公证工作规划,指导和管理公证工作;负责公证机构设立的审批、公证员任职的审核;指导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工作;组织指导公证员职称评审工作;指导监督公证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业;指导公证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五)基层工作处。 指导全省司法所建设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指导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核准工作,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