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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09]29号
【颁布时间】 2009-12-28
【实施时间】 2009-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8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2011年)主要工作任务及部门分工的通知

[接上页]

  3.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
  
  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1.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并于2009年下半年启动实施。
  
  2.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18600人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7700人次、村卫生室卫生人员19200人次。
  
  3.继续实施 “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采取到城市大医院进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式,提高县级医院医生水平。
  
  4.从2010年起,每所城市三级医院与3所左右县级医院(或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
  
  5.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从2009年起,对志愿去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
  
  牵头部门:省卫生厅。
  
  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
  
  (三)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
  
  2.积极开展试点,创新政府投入方式,探索建立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和服务功能的有效发挥。基层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经常性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
  
  4.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政府补助政策,建立合理的增长机制。
  
  牵头部门:省财政厅。
  
  配合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中医药局。
  
  (四)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
  
  2.乡镇卫生院转变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对行动不便的患者上门服务、主动服务。
  
  3.鼓励地方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
  
  4.全面实行人员聘任制,建立能进能出的人事管理制度。
  
  5.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
  
  牵头部门:省卫生厅。
  
  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
  
  1.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服务内容。
  
  2.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省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
  
  3.定期为60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
  
  牵头部门:省卫生厅。
  
  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中医药局。
  
  (二)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2.2009年开展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为35-59岁农村妇女进行乳腺癌和宫颈癌筛查;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进一步开展农村改水改厕项目,大力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
  
  牵头部门:省卫生厅。
  
  配合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
  
  (三)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和城乡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设施条件。
  
  2.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
  
  3.落实传染病医院、结防机构、鼠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牵头部门: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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