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09]29号
【颁布时间】 2009-12-28
【实施时间】 2009-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8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2011年)主要工作任务及部门分工的通知

[接上页]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中医药局。
  
  (四)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1.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助;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政府实行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对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政府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2.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
  
  3.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适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达到15元,2011年达到20元。
  
  牵头部门:省财政厅。
  
  配合部门: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一)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
  
  1.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责权。
  
  2.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
  
  3.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4.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5.鼓励地方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
  
  6.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
  
  7.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价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
  
  牵头部门:省卫生厅。
  
  配合部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法制办、省中医药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二)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
  
  1.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
  
  2.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 (民族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
  
  3.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公立医院预算和财务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加强财务监管和运行监管。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
  
  4.稳步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积极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定价由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机制,定期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成本测算,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
  
  牵头部门:省财政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中医药局。
  
  (三)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明确辖区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和主要功能。
  
  2.制定公立医院转制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民营医疗机构。
  
  3.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4.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
  
  牵头部门:省卫生厅。
  
  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