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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10-08-10
【实施时间】 2010-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0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督察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机制,规范全省工商系统督察工作,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树立工商部门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监督和促进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遵守纪律、提高执行力,促进文明执法和高效服务。
  
  第三条 督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督察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纪行使职权,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督察人员开展工作。
  
  
第二章 督察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 全省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督察机构。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设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督察队,督察队是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行政机构。工商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内设督察组。
  督察机构负责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所辖工商系统的督察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选派公道正派,敢于负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年富力强,熟悉业务的公务员组成督察队伍。
  
  第七条 督察机构在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下开展工作,督察工作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督察机构对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交办的重大或特殊的督察事项,直接对局长负责。
  
  第八条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督察机构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督察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协调本系统督察工作,组织开展督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
  (二)对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所辖工商系统安排部署的年度重点工作、中心工作、专项整治及局党组(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三)对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所辖工商系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文明执法进行督察;
  (四)对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所辖工商系统行政执法、作风纪律、工作效能进行督察;
  (五)对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所辖工商系统干部着装风纪、办公场所环境容貌等进行督察;
  (六)对上级领导机关、上级督察机构和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领导交办的事项进行督察;
  (七)“三定”方案中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参照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督察机构的具体工作职责。
  
  
第三章 督察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督察机构的督察工作方式为日常督察、专项督察和个案督察。
  日常督察,是指对督察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开展经常性的督察活动。
  专项督察,是指在特定时间对特定事项开展的督察活动。
  个案督察,是指对上级机关和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领导交办的个案开展的督察活动。
  
  第十一条 督察机构按照督察工作计划开展督察活动,同时对有关投诉举报、上级机关安排部署、局领导交办和批示事项等,适时开展督察工作。
  督察机构应当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与有关业务机构会商,制定年度和季度督察工作计划,报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管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经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领导批准,督察机构可根据督察工作的需要,抽调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机构人员或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督察人员组成督察组,开展督察活动。
  
  第十三条 上级督察机构可以对本系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督察,不受层级限制。
  上级督察机构可以在本系统内组织开展横向交叉督察或纵向联动督察,可以指令下级督察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专项督察。
  下级督察机构应当按要求完成上级督察机构交办的专项督察工作任务,书面报告督察工作情况,并对督察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督察机构执行督察任务时,一般应当按照立项、审批、实施和处理等程序进行。一般督察事项,由督察机构负责人审批;重大事项督察,报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管局领导或局长审批。
  
  第十五条 开展专项督察、重大事项督察,事先应当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并做好前期相关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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