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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9]223号
【颁布时间】 2009-12-29
【实施时间】 2009-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1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创新涉农贷款担保方式。
  
  支持县域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根据农村经济特点,依据法律规定,积极创新涉农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探索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和有现金价值的涉农保险单质押等担保方式,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和保单等权利质押方式。推广“公司+农户”、“公司+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联保模式和农户互保模式。规范和完善涉农担保贷款的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稳步推进农村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完善农村信贷风险分担机制。
  
  (五)加快农业保险发展步伐。
  
  在政府配套政策的扶持下,按照“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动农村和农业保险发展。推动各级政府采取相应措施,根据财力可承受能力,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鼓励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推动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探索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种养大户和有资质的农业生产企业通过投资“信贷+保险”等产品,有效防范和分散信贷风险。
  
  (六)推进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根据“协调合作、健全机制、稳步推进、支农惠农”的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原则,采取“信用宣传、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中介参与、信贷支持”五项措施,建立农村社会信用体系。探索建立切合农村实际,具有成本低、实用性强、操作简便的农村农户信用信息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完善基于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快建立工商、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与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农村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的信用意识。大力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和“保险示范村(镇)”创建活动,做到村村有信用户、乡乡有信用村、每个县有信用乡镇,努力营造重承诺、守信用的社会氛围,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七)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
  
  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合理调整和增加机构网点,探索建立简易网点和设立定时定点服务点,探索推行贷款接入点,努力消除金融服务网点空白乡镇。引导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接入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实现资金清算系统全面覆盖农村地区,切实提高“三农”资金周转效率。积极推动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和普及,不断提高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质量;鼓励以银行卡为载体开发和推广适合农村实际的支付服务品种,支持各项国家补贴发放、各项小额资金需求、农资购销资金通过银行卡实现;合理推进atm、pos机的布放,促进银行卡联网互通,加强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大力支持网上支付、手机支付和电话支付等新型支付工具的应用;不断提高农村地区银行结算账户的普及率,加强农村地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防范资金风险。
  
  (八)着力提升农村群众的金融素质。
  
  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着力提升广大农村群众的金融素质。整合行政部门、群团组织、金融部门、金融机构等各方面的资源,构建“县-乡-村”三位一体宣传教育和培训网络,培养一支相对稳定的懂法律、懂金融、能宣传、善协调的农村金融宣传教育和培训队伍,促进宣传教育和培训常态化。突出抓好党政领导干部、村“两委”干部、中小企业主、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农村经济能人、种养大户的教育和培训。重点开展好征信、货币信贷政策、支付结算、反假币、反洗钱、理财、保险、证券等金融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五、扩大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的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月)。
  
  1. 召开全区扩大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对全区扩大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2. 成立自治区扩大农村金融改革工作小组及相应工作机构;
  
  3. 各市和试点县召开动员会进行动员部署,并结合试点县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月-10月)。
  
  1. 各市和试点县按全区扩大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的部署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2. 各市和试点县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推进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初步形成支持改革试点工作的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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