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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制定防治方案,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上一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会同建设、水利和交通等有关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类型、规模、危害性等情况,组织编制和落实本地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本地区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具体防灾措施,落实监测预警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协助有关部门确定避灾方案和紧急疏散路线。各地编制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在4月中旬之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防治方案应作为地方政府指导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决策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层层签订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书,进一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各地要按照《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市、县(市、区)要完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机制,建立预警预报应急指挥系统,做到地质灾害隐患点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消除隐患,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对违反规定或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发生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抓好基础研究,推进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在开展“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研究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市、县(市、区)“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各地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按《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强制性的内容。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必须编制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避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新建城镇和村庄。 (四)消除灾害隐患,加快实施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工程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印发的《广东省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程“十一五”实施方案》和《全省威胁100人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搬迁避让与勘查治理工程方案》的实施工作,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各地要根据实际,积极安排和筹措资金,加快危害大、影响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勘查治理或搬迁避让工程进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各级政府落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监督指导工作,确保“十一五”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五)落实防治经费,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投入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投入保障机制,根据本地区财政状况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地质灾害调查、预防和治理经费,并纳入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防体系,确保形成“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尽快形成“政府统筹协调、群众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基层管理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强化汛期值班、险情巡查和灾情速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重要作用,通过发放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使处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做到“自我识别、自我监测、自我预报、自我防范、自我应急、自我救治”,增强社会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汛期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力量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检查;汛期中开展巡查和应急调查,并根据全省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预警预报工作;汛期后进行复查与总结。要充分发挥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和地质队伍以及有关专家在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处置工作中的作用。此外,各有关部门还应根据震情信息,做好地震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组织或指定一支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以备担任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全面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