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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及《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赣建房[2009]5号)精神,为全面加快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城市棚户区(指在国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的房屋结构简单、使用功能不全、建筑密度大、基础设施差的人口密集居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使城市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不断把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二)目标任务 从2010年开始,用二年时间完成全市117.82万平方米城市棚户区的改造任务,解决18363户、63008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市中心城区55.59万平方米、8306户、28240人。 2010年改造城市棚户区77.5万平方米,解决12857户、43659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市中心城区42.57万平方米、6559户、20737人。 2011年改造城市棚户区40.32万平方米,解决5506万户、 19349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市中心城区13.02万平方米、1747户、5493人。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城市棚户区中大多数是低收入群众,房屋密度大,改造成本高,大多数在城市边缘地带,基本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要充分发挥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施政府组织,市场运作,财政核算,政府兜底的运作模式。 (二)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坚持集约和节约用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分期实施。在推进时序上坚持先规划后改造、先补偿安置后拆迁。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要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注重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人居环境。严格“紫线”控制,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精心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片区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四)城市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做到规划部署通盘考虑,政策措施相互衔接,拆迁安置统筹安排。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与国有企业改制相结合。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国有企业职工,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利用国有企业自用土地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企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住房困难,多余住房可统筹用于解决城市其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六)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要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好被拆迁人。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七)以人为本与依法拆迁相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三、运作方式 城市棚户区改造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原则,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推动改造工作。 (一)对有商业开发价值、自身能平衡的地块,采取市场运作的改造方式;对没有商业开发价值、自身不能平衡的地块,采取政府主导运作的改造方式。 (二)采取市场运作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可组建或委托有实力的企业组织实施房屋拆迁。拆迁后的净地由市土地交易中心依法组织上市出让,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先通过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待拆迁后的净地依法上市出让成交后,再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