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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府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1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七)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在办理产权证时,对原拆迁面积部分免征契税。
  
  七、组织实施
  (一)编制规划,制定方案。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摸清改造面积、户数、人口、房屋现状等情况,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等相关资料,编制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区)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简化程序,规范运作。项目审批总的原则是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区分不同的项目建设方式,实行“上收一级”的审批管理制度,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比照廉租住房项目,将项目审批程序合并为只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不再审批立项和工程可研报告。实行部门会审,并联审批,最大限度地缩短审批时间。
  (三)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及时公布实施方案、补偿标准、安置房源、安置办法等政策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让城市棚户区改造片区内的居民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了解有关政策措施,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真正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四)加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严格考核,落实责任。将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的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市政府和县(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并严格进行考核,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扎实推进。
  (六)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已成立)负责全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改委、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要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立绿色审批通道,集中联审,限时办结,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税务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财政部门要做好改造资金的筹措、发放和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要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强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效能监察;公安部门要做好拆迁户的户籍管理工作;信访部门要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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