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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10〕65号)及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管理,确保新技术认定工作规范、有序,我委编制了《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 系 人:市城乡建委科教处沈李智; 联系电话:63862949; 传真:63603771。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以下简称“新技术认定”)管理,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10〕65号)、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等有关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新技术认定,是指对建设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的先进性、成熟性、适用性和推广应用价值进行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 新技术认定遵循科学、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新技术性能认定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新技术认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已取得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二)申报单位在近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项目未被国家或本市列为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和产品,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产业政策规定; (四)申报项目具有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发布的标准,作为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的技术依据; (五)申报项目无成果、权属争议或纠纷。 第六条 申请办理新技术认定应提供的主要资料: (一)申请表(可从http://www.cqct.org下载); (二)申报单位简介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三)生产技术文件; (四)应用技术文件; (五)质量管理文件; (六)申报项目的产品标准与应用技术标准(企业标准须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七)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须验原件); (八)承诺书。 第三章 办理程序与评定内容 第七条 新技术认定遵循申请、初审、验证、评定、公示、发证和公告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报单位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提交申报资料(一式肆份,加盖鲜章)。 (二)初审。初审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并核实申报单位的申报条件。 (三)验证。初审合格后,由申报单位委托检测机构按照执行标准规定的型式检验要求抽样验证申报项目的主要技术性能。 (四)评定。初审合格后,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定,由专家组形成评定报告。 (五)公示。评定通过后,将评定结果在www.cqct.org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发展中心。异议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认定申报资格。 (六)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应于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为申报单位颁发《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证书》,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七)公布。凡通过新技术认定的项目均列入《重庆市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新技术)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予以发布。 第八条 新技术认定的主要评定内容: (一)审查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审查申报项目应用技术标准体系的完整性; (三)评价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应用价值和适用性; (四)确定申报项目的执行标准和适用范围等。 第九条 认定评审专家组由五至九人组成(原则上为单数),专家组成员由相应学科及专业领域有影响、有突出贡献,且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制度。 第十条 应定期向社会发布《推广项目》,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推广项目》发布以下内容:新技术名称、企业名称、执行标准、适用范围、备案登记号、有效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