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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建[2010]163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2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在重庆建设科技网(www.cqct.org)上建立认定证书信息网络公示查询平台,对获得认定证书的新技术,应及时录入网络公示查询平台,便于建设各方主体查询,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单位在招标过程中或选用建设新技术时,应查看新技术认定证书上注明的证书持有单位、执行标准、适用范围、应用条件和有效期等内容,并登陆查询平台核实认定证书的真伪。
  
  第十四条 新技术认定证书持有单位可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以及投标资料中详细标注证书编号、执行标准和适用范围等证书内容,不得超越范围使用认定证书。
  
  第十五条 新技术认定证书持有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在年检到期前一个月向发展中心申请年度复验(以下简称“年检”)。发展中心对认定项目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经抽样复检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予以办理认定年检。经抽样复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再次加倍对其产品进行见证抽样检测,经抽样检测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予以办理认定年检,经检测仍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年检。
  
  第十六条 新技术认定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认定证书的,持证单位应在证书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发展中心申请续证。发展中心对新技术认定持有单位的生产设备等具体情况进行核查,符合现行规定,经抽样复检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发认定证书。申请续证的企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续证手续:
  (一)经考察其条件不符合现行规定的,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对认定项目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经抽样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再次抽检后,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三)认定企业被举报,经调查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第十七条 新技术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生效后15个工作日申请变更。经核实后,予以更换认定证书。
  
  第十八条 新技术认定证书有效期内,认定项目执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评。经复审符合变更要求且通过复评后,予以更换认定证书。
  
  第十九条 新技术认定证书有效期内,认定项目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适用范围等主要技术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评。
  
  第二十条 认定项目在有效期内,被国家和本市限制或禁止使用的,自禁止之日起,认定证书作废,自限制之日起,认定证书适用范围应按限制范围调整;被限制或禁止使用的,持证单位应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新技术公告》要求的新技术,可重新申请新技术认定。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下情形之一者,应责令持证单位停止使用认定证书:
  (一)评定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导则变更,持证单位不能满足变更要求且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而不及时书面说明的;
  (三)未按要求提交工程应用情况的;
  (四)持证单位因歇业或其它原因终止经营的。
  
  第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中发现认定证书持有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撤销持证单位的认定证书,1年内不予重新受理新技术认定:
  (一)认定项目出现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
  (二)认定项目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而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因其技术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四)以假冒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证书的;
  (五)擅自转让、出借、涂改或篡改认定证书的;
  (五)涂改、伪造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检验报告的;
  (六)在诚信行为管理中有不良诚信行为记录达2次及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 认定证书持有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向行业予以通报,并在网络公示查询平台予以公示:
  (一)认定证书超有效期,未按时申请、未通过年检或未通过续证的;
  (二) 被停止使用认定证书的;
  (三)被撤销认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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