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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执法权限和主要职责 (一)执法权限 我市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范围为酒泉市城区(包括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不含酒泉工业园区)。主要行使以下行政执法权限: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包括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和行政强制执行,下同;行政处罚中,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证牌照除外,下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主要包括: (1)对出店经营、乱摆乱设、流动售货等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2)对在建筑物、公共设施和线杆、树木上乱张乱贴、乱涂乱画、乱喷乱划、乱拴乱挂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3)对乱堆乱放、乱扫乱倒、乱泼污水、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乱烧乱撒纸钱、非指定区域倾倒各类垃圾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4)监督检查“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责任人进行查处; (5)监督落实工地四周建围挡围墙,保持建筑工地周边环境整洁,对出入建筑工地拉运物料溢撒、泄露的车辆进行查处; (6)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能。主要包括: (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2)对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3)对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上管线进行建设等行为进行查处; (4)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废渣、垃圾堆场行为进行查处; (5)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各主要街道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等行为迸行查处; (6)对未经审批,随意破墙开店及临街门店擅自搭建抢占建筑平台、踏步、散水等行为进行查处。 3.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包括: (1)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改变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攀树折枝、伤害树木、绿篱、践踏绿地草坪、书上钉钉、栓绳挂物、依靠车辆,依树搭棚盖房,或在行道树冠范围内设置摊点等行为进行查处; (3)对在城市园林绿堆放燃料、硬化树坑、倾倒垃圾、污水、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枝树叶等行为进行查处; (4)对设置影响园林景观招牌、驾驶车辆等作业撞伤、撞倒树木、损坏园林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其他损坏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的行为进行查处。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包括: (1)对乱搭乱建的各类建筑、乱堆乱放各类建筑材料、乱开乱挖大小街道、乱埋乱敷各类管线、乱增乱设各类地面设施等行为进行查处; (2)对临时占用公用设施、道路、广场的各类庆典、展销或商业性、公益性活动以及悬挂张贴横幅、装饰物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3)对确定保留或预留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文教体育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攀登路灯杆线、搭线挂物、擅自迁移照明设施、接用路灯电源、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等行为进行查处。 5.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能。主要包括: (1)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建筑施工和拆迁工地造成二次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夜间建筑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以及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