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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酒泉市政府
【发文字号】 酒政发[2010]47号
【颁布时间】 2010-04-15
【实施时间】 2010-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3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8)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进行查处;
  (9)对违规从事沿街饮食烧烤的行为进行查处;
  (10)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楼群院落、店外无证(照)商贩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能。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在主干道以外道路乱摆摊点、侵占路面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行为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能。
  8.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区政府规定的有关城市管理的其他职责。
  上述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区级政府所属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若继续行使的,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二)主要职责
  按照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中“具体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基层执法队伍承担”的精神,围绕以上“八项行政处罚权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实施具体的执法活动。其职责:一是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实施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制定和实施本年度工作计划;三是负责实施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人员工作职责和人财物管理制度;四是负责对各执法单元的执法检查、审查和督办行政案件、行政复议应诉、组织听证、工作考核等执法监督工作;五是负责落实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举报、投诉及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六是负责同有关部门、街道、乡镇的执法协调工作;七是负责本单位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工作;八是负责执法装备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九是负责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规范执法机制
  (一)明确执法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的有关行政处罚权后,取得相应的执法主体资格,依法开展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不再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否则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执法程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统一着装,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使用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
  (三)完善工作制度。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接受政府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建立精简、高效、规范、科学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四)加强经费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区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五)畅通救济途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管理相对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理相对人可按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由肃州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五、落实组织领导
  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为抓好工作落实,成立了酒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各项工作。
  附:
  
  
市区相关部门划转酒泉市肃州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行政处罚事项
  

  
  一、从建设部门划出的行政处罚权(共1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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