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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涉及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方面的(13项)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7.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的; 9.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10.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11.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12.不符合城市市容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 13.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 涉及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二)涉及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方面的(6项)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2.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3.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4.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5.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6.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化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涉及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二、从规划部门划出的行政处罚权(共3项)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涉及《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三、从环保部门划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共5项) (一)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方面的(4项) 1.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2.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3.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4.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涉及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二)涉及国务院《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方面的(1项)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的。 涉及该法第三十九条。 四、从公安部门划出的行政处罚权(共2项) (一)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方面的(1项) 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的。 涉及该法第八十九条。 (二)涉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方面的(1项)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涉及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五、从工商部门划出的行政处罚权(1项) 商贩沿街巷乱摆摊点的。 涉及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