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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72号
【颁布时间】 2010-04-15
【实施时间】 2010-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4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等单位关于全区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文明办、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安监局、自治区农机局、自治区总工会、团区委、自治区妇联等十单位《关于全区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全区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监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2010年4月14日)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着力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不断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加强我区交通安全参与者法制意识、文明意识,摒弃交通陋习,创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央文明办、公安部“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总体工作部署,自治区文明办、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安监局、自治区农机局、自治区总工会、团区委、妇联决定,从2010年初起至2012年底止,在全区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努力提高公民文明交通素质为主线,以解决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以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为抓手,以“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为主题,以“八个百万”文明交通宣传员行动为载体,大力开展文明交通活动,推动“八个平安”深入创建,实现“九个和谐”目标,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创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主题活动,经过三年努力,使守法文明出行意识形成风尚,不文明交通行为大幅度减少,所有社会群体中都有文明标兵、交通义务宣传员,并通过典型带动全区所有公民自觉遵章守法,安全出行,实现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交通执法更加规范,交通管理更加科学,交通秩序明显改善,文明交通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的目标。
  
  三、组织领导
  (一)自治区成立“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督查,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梁胜利 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厅长
  副组长:郭文强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韦守德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自治区文明办主任
  韦宁贤 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交通管理局局长
  成 员:白志繁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王荣华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周一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黎志逘 自治区安监局副局长
  李一洪 自治区农机局副局长
  廖志刚 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
  廖立勇 共青团广西区委副书记
  陈新华 自治区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
  王志珍 自治区文明办副主任
  袁健晖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二)自治区“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制定行动方案,策划具体活动,督导检查各级各单位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办公室主任由韦宁贤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王志珍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联络员为成员。
  
  四、活动内容
  (一)活动主题
  围绕中央文明办和公安部提出的“四个六”主题开展活动:即 “倡导六大文明交通行为”(大力倡导机动车礼让斑马线、机动车按序排队通行、机动车有序停放、文明使用车灯、行人/非机动车各行其道、行人/非机动车过街遵守信号等文明交通行为)、“摒弃六大交通陋习”(自觉告别机动车随意变更车道、占用应急车道、开车打手机、不系安全带、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行人过街跨越隔离设施等交通陋习)、“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坚决抵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闯红灯、强行超车、超员/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完善六类道路安全及管理设施”(进一步完善城市过街安全设施、路口渠化设施、出行引导与指路设施、道路车速控制设施、农村公路基本安全设施、施工道路交通组织与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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