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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78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5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10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2010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
  

  
  
晋城市2010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九部委和省政府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全市环保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环境保护部及省政府《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0年4月-11月,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升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减排为抓手,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突出抓好农村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为推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发展方式转变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实现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地方政府,督促企业制定方案,按期完成。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应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取消排水许可;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突出抓好农村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经过连续几年的环保专项整治,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还不尽人意,所以今年将把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作为我市的重中之重来抓,确保我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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