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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78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5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10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发展改革部门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
  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违法行为行为实施监察,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责任。
  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组织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的污染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对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前置审批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并加大闭库治理。
  水利部门要负责全市饮用水源地管理,配合专项行动领导组做好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供电企业负责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下,配合对责令停产、停建、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依法实施断电措施。
  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放大环境执法效果。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加强监督指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要予以通报。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报告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基层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实行多部门联动执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案件定期开展后督查,切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鼓励公众参与,加强宣传报道
  各县(市、区)要畅通“12369”投诉渠道,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进一步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0年4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8月)
  各县(市、区)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农村饮用水源地和建设项目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污染减排重点行业整治情况、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整治情况、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情况分别于2010年6月10日前、7月10日前、8月20日、8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随时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10月-11月)
  各县(市、区)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0年10月底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对各县(市、区)按考核评分细则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验收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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