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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78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5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10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1.摸清饮用水水源及水质现状。要对所辖区农村饮用水源地全面核查,摸清各乡镇、村庄水源分布及水质状况,并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要求,根据具体情况来界定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范围。
  2.设置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标牌、标识、防护网等。各县(市、区)要根据保护区划分的范围架设防护网,参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要求设置相应的标牌、界碑等。
  3.排查重点污染源。一是重点排查各乡镇、村庄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工业污染源分布及污染物排放情况;二是重点调查各水源地周边农业面源、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污染源及其它可能造成污染的固定点源(如垃圾堆放点、旱厕等)的分布以及污染程度;三是重点清查各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违法建设情况。
  4.开展全面整治。全面整治清查出的重点问题,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的排污口,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对于影响并污染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的企业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实施关停、搬迁。
  5.强化长效管理。研究编制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长效管理措施,制定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6.各县(市、区)要制定出适合本地的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时上报市环保局后实施。
  (三)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污染减排重点工作,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巩固污染减排成效。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建立转移联单制度,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施和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2.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对2009年省、市、县挂牌督办案件开展后督查。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四)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在今年全市严查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取得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钢铁、水泥、焦化、造纸、化工、火电、铸造、电镀、平板玻璃、印染、制革、有色冶炼、氯碱、采矿等“两高一资”行业违法建设。对于未经环评批复、违法开工建设的,一律停止建设。违法建成投产的,一律停止生产;对于未经批复违法进行试生产、超期试生产或长期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长期违法生产的,一律停止试生产;对不按照环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设施、规范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一律限期安装并依法进行处理。对于违法建设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将采取区域限批政策,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负责对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组 长:贾联亭副市长
  副组长:王英俊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成太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贺金泰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建堂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韩志堂市经信委总工程师
  张建忠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毕玉柱市水利局副局长
  曹连心市司法局副局长
  申学勤市住建局副局长
  闫国强市安监局副局长
  常根堂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军杰晋城供电分公司副经理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
  办公室主任:贺金泰(兼)
  副主任:李乾元(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办公室电话:0356-2059911(兼传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落实各项工作,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供电公司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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