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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聘用核准备案事宜;指导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承办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事宜。 农民工工作处 拟定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民工表彰工作,督促检查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劳动关系处 拟定全市劳动关系政策,执行国家劳动关系调整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负责集体合同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拟定全市地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政策性安置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全市劳动标准制定工作;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工资福利处 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福利工作,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制度和离退休人员政策法规;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批、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工作。 养老保险处 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拟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策、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县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审核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遗属困难补助事项;落实城镇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承办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工作。 失业保险处 拟定全市失业保险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并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失业保险标准调整机制;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定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审核市属破产企业安置方案。 医疗保险处 拟定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及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组织调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组织实施职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间津贴标准;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市属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工伤保险处 拟定全市工伤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调整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实施工伤预防、认定、康复政策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组织实施协议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标准;承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工作。 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定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农村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办机构管理规则,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审核、备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财务资金管理处 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监督实施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拟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理人才引进和开发专项资金,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负责全局财务管理,对局属单位财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审计处) 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和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