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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字号】 科基[2010]113号
【颁布时间】 2010-08-09
【实施时间】 2010-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6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面上项目、青年项目每年组织1次,杰青项目每2年组织1次,具体申请时间与受理方式按当年申请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正式受聘的科技人员均可申请省基金项目。项目申请者(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二)申请者同年申请省基金项目数限为1项;
  (三)申请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省基金项目尚未通过省基金办组织的结题验收不得申请新的省基金项目;
  (四)参与者与申请者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得超过2个;
  (五)在读研究生、离退休科技人员和兼职单位的科研人员不得作为申请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第十二条 省基金面上项目申请者除了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三)具有从事所申报领域的研究经历;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省基金面上项目数累计不得超过2项,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参与者承担的面上项目数累计不得超过3项;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基金杰青项目、但未承担过面上项目的,可再申请并承担省基金面上项目1次;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基金杰青项目及面上项目的,不得再次申请面上项目。
  
  第十三条 省青年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除了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未承担过省青年基金项目、面上项目或杰青项目。
  
  第十四条 省基金杰青项目申请者除了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未承担过省基金杰青项目;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
  (五)未曾获得其他超过省基金杰青项目的人才培养计划的资助。
  
  
第三章 评审与审批

  
  第十五条 省基金办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的程序包括依托单位初审、同行专家评审、学科专家组会议评审、省基金委审批。凡初审不合格的申请项目不送同行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省基金办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初审不合格不予受理,并通过依托单位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
  (三)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四)申请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在省基金资助范围;
  (五)申请经费预算不符合相关的经费管理规定;
  (六)申请者有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省基金办从同行专家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同行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对有学科交叉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其所涉及相关领域的专家。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的研究经历;
  (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三)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第十九条 同行专家评审后,省基金办根据同行评审的意见、学科申报数、优先资助领域及资助经费与计划资助指标,遴选优秀项目进入会议评审程序。会议评审专家由省内科技、人才与行业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 省基金办根据专家会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提交省基金委审议,经公示后确定省基金年度立项计划。
  
  第二十一条 省基金委向立项项目的依托单位和申请者发出立项通知,并公布申请者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省基金工作的公正与公平,评审工作须执行以下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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