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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二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结束2个月前提出申请,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时间,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基金办审批。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项目结题前仍应当按时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在项目延期执行期间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省基金项目。 第三十三条 省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除经省基金办或有关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一般予以公开。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资助项目研究发表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supported by anhui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和项目编号。 第三十四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结题报告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基金办。结题报告材料包括: (一)《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 (二)标识资助的研究成果材料; (三)资助项目决算表。 项目负责人应对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附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省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时,应完成项目申请书和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研究目标,取得预期的研究成果。考虑到基础研究工作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对于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或整个研究以失败告终的项目,申请者必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详细阐述项目失利因素,并形成相应的归档材料。 第三十六条 省基金办收到结题报告材料后,及时开展资助项目的结题和验收工作,组织专家审查结题报告,并提出结题意见。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并将结题项目信息予以公布;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或提交的结题报告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未改的,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基金项目结题后,省基金办将对结题项目进行连续跟踪,项目结题2年内,项目负责人均应填写《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后追踪调查表》,经依托单位审核后统一报送省基金办。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开展后续研究,省基金办、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宣传、展示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基金办对省基金项目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和审计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省基金申请、评审、审批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背科学道德和违反省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向省基金办署名举报。 第四十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省基金办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情节严重的,下一年度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基金项目。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程度,由省基金办给予书面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止项目或撤销资助项目,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基金项目: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违反省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项目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 (四)未按要求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的; (五)无故不接受省基金办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的; (七)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二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基金办给予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年内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的; (四)放任、纵容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省基金办监督、检查省基金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基金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取消其评审专家的资格: (一)不履行省基金办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未遵守本管理办法有关保密规定的; (四)对基金项目申请的评审不公正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1995年公布的《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公布的《安徽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