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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字号】 科基[2010]113号
【颁布时间】 2010-08-09
【实施时间】 2010-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6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一)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省基金办专职和兼聘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项目。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审及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当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剽窃申请书内容;
  (二)不得泄露同行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
  (三)不得泄露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自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20日内,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要求填写《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基金办。
  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对申请书中的任务内容和批准经费进行变更。
  省基金办审核并签署项目计划任务书后,分别返还给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任务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在项目的资助管理过程中,应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供基金项目实施必要的支撑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项目的时间,跟踪基金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配合省基金办对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省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原则上应给予经费配套。
  
  第二十六条 省基金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应当保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不得擅自变更。面上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送省基金办审批;省基金办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
  (二)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病休等特殊情况离开该项目研究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依托单位及省基金办备案;超过1年的,由依托单位提出更换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的申请,报送省基金办审批;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省财政有关财务制度;
  (五)项目负责人在省内工作调动,本着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结题的原则,经新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基金办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基金办可做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项目实施的决定。
  青年项目和杰青项目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保证参与者的稳定,项目组主要成员原则上不允许退出。如因工作调离等特殊情况确需退出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办审批。
  
  第二十七条 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增加的参与者、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变更依托单位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省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基金办审批。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每年规定的时间提交省基金办。
  
  第三十条 年度进展报告作为结题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基金办应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于未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以及提交的年度进展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未改的,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省基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中止或撤销资助项目处理: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不接受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资助经费使用不符合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中止和撤销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对执行期间的情况进行总结,对资助经费进行决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基金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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