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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物价局、环保局,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各燃煤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燃煤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监管,减少二氧化硫排放,我们在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价电〔2008〕155号)进行了修改,制定了《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八月五日 附件一: 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燃煤机组脱硫装置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脱硫装置的投运率和运行效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并在湖南省享受脱硫电价的省及以上电网调度的燃煤发电机组(含跨省区建设项目)。 第二章 烟气脱硫设施的建设 第三条 新(扩)建燃煤发电机组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 第四条 设计建设的烟气脱硫设施必须达到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规定的要求,所采用的脱硫工艺和脱硫技术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并确保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和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第五条 燃煤发电机组的脱硫设施应配置脱硫装置进口、脱硫装置出口的两套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和一套混合烟道上的环保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其中企业管理的脱硫装置进口、脱硫装置出口的两套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必须符合《计量法》有关规定,并由计量鉴定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执行强制检定、测试任务;环保部门管理的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须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 省物价局会同省环保厅负责组织燃煤发电企业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在全省建立 “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新(扩)建和已投运的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设施须按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另行制定的《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系统建设规范》要求于2011年7月1日前将所需信号采集装置接入该监管系统,并向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实时传送脱硫设施主要运行数据,与脱硫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实时传送的脱硫监测数据符合实际,满足脱硫效率、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电价的计算要求。逾期未建立监管系统的,暂停执行脱硫电价直至建设完毕。 第七条 新(改、扩)建燃煤电厂安装的脱硫设施在完成工程调试和168小时试运行并取得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后,可向环保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环保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监测报告等相关文件后,按环保“三同时”要求和规定程序,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三章 脱硫电价的确认程序 第八条 安装的烟气脱硫设施,通过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获得验收合格文件后,该项目单位持申请执行脱硫电价的报告、发电机组正式进入商业运营及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省物价局提出申请。如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发电企业持上述相关的证明文件向省物价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省物价局受理发电企业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机组以正式文件批复执行脱硫电价。 第四章 烟气脱硫设施的运行管理 第十条 电网经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上网发电。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安装的烟气脱硫设施必须达到规定的脱硫效率,其中长株潭地区发电企业脱硫效率月均值须达到92%以上,其它地区月均值须达到90%以上,并确保达到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