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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许[2010]89号
【颁布时间】 2010-08-10
【实施时间】 2010-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7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接上页]
(一)听取汇报
  1. 积极主动与企业沟通,通过企业和产品经营情况,分析判断企业经营中是否存在问题、存在哪方面问题、当前急需解决哪些问题。
  2. 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告知企业整改,并确定整改要求和时限。
  (二)文件检查
  检查各项记录间的可追溯性,判断能否根据各项记录的相互关系,完成产品经营的质量追溯。
  (三)现场检查
  查看经营现场布局是否合理,库房卫生是否符合要求;经营产品与记录或文件是否一致。
  
  八、监督措施
  (一)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可要求企业人员回避,汇总检查情况,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讨论检查意见。遇到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二)与企业沟通,核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检查情况。经确认,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笔录应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并具有可追溯性(符合规定的项目与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均应记录)。
  (三)对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监督企业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监督人员应下达《现场监督检查意见书》,根据企业生产管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四)对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直接移交稽查部门依法查处。
  (五)要求企业负责人在《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监督检查意见书》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或由于企业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应由至少2名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并签字确认。
  (六)监督检查的原始资料,由实施检查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整理、建档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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