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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0-07-30
【实施时间】 200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7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1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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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车厢内播放有声广告或者散发书面广告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利用候车亭设置广告,广告总体面积超过候车亭立面的百分之四十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危害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客运监督检查人员执法的监督制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投诉、申诉后未依法处理、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区县交通执法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复线,是指总长度百分之七十以上与原线路重复的新线路,或者经过原线路主要客源段且起讫站点与原线路相近的新线路。
  (二)城镇,是指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
  (三)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违章率,是指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人次占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总数的百分比。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经营者已经从事线路营运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取得线路经营权的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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