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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救助管理机构建设 1.贵阳市救助管理站要按照民政部有关要求和标准规定,配套和完善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人员挂牌上岗,严格操作规程,用语文明规范,待人热情耐心,办事诚实守信,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2.贵阳市救助管理站要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提高救助管理水平,依法开展救助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全市各区、市、县的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3.依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规定,根据贵阳市救助对象的分布和行为特点,云岩区、南明区等露宿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交通便利的地点设置相应的救助管理机构。新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应按民政部《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要求配齐必要的救助设施; 4.其他各区、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设立救助管理机构,不设救助管理机构的,应当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本辖区救助工作。 (二)救助管理机构经费保障 1.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救助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当年救助情况,及时调整经费预算;要加大救助经费投入力度,不断完善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各项救助管理工作有效运行。 2.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区、市、县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城市临时救济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五、救助管理机构提供的服务和程序 (一)接待和入站(点) 1.对来救助管理机构的求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进行甄别和查询,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进行解释或出具书面说明。 2.为受助人员进行物品登记,提供物品存放凭据。 3.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应及时通知120进行急救。 4.发现涉毒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及时报公安机关。 5.对求助的境外人员,应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 6.对护送来入站的受助人员,应及时核对信息,办理交接手续。 (二)救助管理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 1.提供安全、卫生的饮食,实行分餐制,餐具应及时清洁消毒。 2.按照性别、身体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居住;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服务。 3.为受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服务。 4.受助人员床上用品至少应每周清洗、消毒1次。 5.为受助人员提供洗澡服务。 6.为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提供通讯服务。 (三) 离站(点)服务 1.为无经济能力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 2.对无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护送其返乡。 3.对一时无法查明基本情况的受助人员,提供安置服务。 4.对离站受助人员退还其存放物品。 5.对于死亡的受助人员,由法定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通知死者亲属、单位。无法查明死者真实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六、职责分工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1.制定本区、市、县救助对象救助管理工作方案,将救助管理工作按乡、镇、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进行责任分解,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得到有效管理。 2.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人员开展街头巡查,发现救助对象及时进行救助,确保露宿街头人员不出现冻死等意外情况。 3.对在重点救助区域影响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环境的职业乞讨人员依法进行管理。 4.对户籍在本市的救助对象提供返乡路费或护送返乡。护送或指引户籍在本市以外的救助对象到市救助站接受救助。 5.做好全天24小时值守应急工作,重大信息及时汇总、上报。 (二)民政部门 1.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站(点)做好救助工作。市救助管理站对遵义路、中华路、北京路、中山路、延安路进行巡查。各区、市、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本辖区街头巡查工作;劝导、引导救助管理对象进入救助管理站(点)接受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立即通知120进行救治。 2.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要做好接收工作(婴幼儿由儿童福利院临时代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