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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10]38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8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一)救助管理机构建设
  1.贵阳市救助管理站要按照民政部有关要求和标准规定,配套和完善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人员挂牌上岗,严格操作规程,用语文明规范,待人热情耐心,办事诚实守信,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2.贵阳市救助管理站要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提高救助管理水平,依法开展救助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全市各区、市、县的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3.依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规定,根据贵阳市救助对象的分布和行为特点,云岩区、南明区等露宿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交通便利的地点设置相应的救助管理机构。新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应按民政部《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要求配齐必要的救助设施;
  4.其他各区、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设立救助管理机构,不设救助管理机构的,应当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本辖区救助工作。
  (二)救助管理机构经费保障
  1.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救助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当年救助情况,及时调整经费预算;要加大救助经费投入力度,不断完善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各项救助管理工作有效运行。
  2.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区、市、县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城市临时救济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五、救助管理机构提供的服务和程序
  (一)接待和入站(点)
  1.对来救助管理机构的求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进行甄别和查询,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进行解释或出具书面说明。
  2.为受助人员进行物品登记,提供物品存放凭据。
  3.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应及时通知120进行急救。
  4.发现涉毒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及时报公安机关。
  5.对求助的境外人员,应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
  6.对护送来入站的受助人员,应及时核对信息,办理交接手续。
  (二)救助管理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
  1.提供安全、卫生的饮食,实行分餐制,餐具应及时清洁消毒。
  2.按照性别、身体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居住;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服务。
  3.为受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服务。
  4.受助人员床上用品至少应每周清洗、消毒1次。
  5.为受助人员提供洗澡服务。
  6.为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提供通讯服务。
  (三) 离站(点)服务
  1.为无经济能力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
  2.对无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护送其返乡。
  3.对一时无法查明基本情况的受助人员,提供安置服务。
  4.对离站受助人员退还其存放物品。
  5.对于死亡的受助人员,由法定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通知死者亲属、单位。无法查明死者真实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六、职责分工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1.制定本区、市、县救助对象救助管理工作方案,将救助管理工作按乡、镇、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进行责任分解,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得到有效管理。
  2.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人员开展街头巡查,发现救助对象及时进行救助,确保露宿街头人员不出现冻死等意外情况。
  3.对在重点救助区域影响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环境的职业乞讨人员依法进行管理。
  4.对户籍在本市的救助对象提供返乡路费或护送返乡。护送或指引户籍在本市以外的救助对象到市救助站接受救助。
  5.做好全天24小时值守应急工作,重大信息及时汇总、上报。
  (二)民政部门
  1.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站(点)做好救助工作。市救助管理站对遵义路、中华路、北京路、中山路、延安路进行巡查。各区、市、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本辖区街头巡查工作;劝导、引导救助管理对象进入救助管理站(点)接受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立即通知120进行救治。
  2.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要做好接收工作(婴幼儿由儿童福利院临时代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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