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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所需资金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加大救助经费投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救助管理的有效运行。 2.市、区(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救助量和救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确定救助专项经费预算,保障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救治经费。 3.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经费足额、及时到位。 七、督促落实机制 为保证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建立由政府分管秘书长主持,民政、公安、城市综合执法、财政、卫生、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等有关部门和区、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救助管理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召开。通过协调会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救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和一名具体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对不履行职责,工作失职失误的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