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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指导、督促救助管理机构及时接收公安、城管等部门送来的救助对象,不得无故拒收,保障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4.督促、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强化服务和管理。做好站内(点)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站内人员安全;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 5.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加大站内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领冒认或犯罪分子藏匿其中。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 6.做好救助对象返乡工作。由于年老、残疾、未成年人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派专人接回或送回。 7.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受助人员进行安置。 8.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9.对定点医院治愈或病情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安排救助管理机构给予救助。 (三)公安部门 1.加强对重点救助区域、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2.做好接、报警、立案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凡是接到举报发现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认真询问,及时出警,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发现救助对象属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立即通知120进行救治。 4.发现救助对象属于流浪未成年人的要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对利用婴幼儿、未成年人乞讨的监护人,教育、警告后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5.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送返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 6.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社区警务分布点,在救助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站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 7.加强流浪乞讨儿童的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 (四)城市综合执法部门 1.根据城市管理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2.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占道乞讨的,应及时劝其离开,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发现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应立即通知120进行救治。 (五)卫生部门 1.指定本辖区接收120送来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2.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和专业(专科)医疗机构对120送来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及时实施救治,实行首诊接收制,不得推诿拒收。 3.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力量无法救治的,及时协调有救治能力的非定点医院救治。 4.监督和指导定点医院执行收费标准,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对定点医院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确认。 (六)财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