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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①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新农合个人缴费提高到人均30元,有条件的县(市)新增的10元可由财政补助。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90岁以上高龄老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等个人缴费部分可由相关部门代缴。(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人口委负责) ②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平均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60%和60%以上。2010年,州级机关、临夏市、永靖县、康乐县、和政县开展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试点,探索将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疾病纳入门诊报销范围,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全州推广。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简、便、验、廉”的特点,降低中医药起付标准20%以上,提高报销比例10%以上,将中医、民族医诊疗服务项目列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中医药管理机构,切实加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管理。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制定《临夏州门诊统筹试点方案》。 ③提高基本医保报销最高限额。2010年,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的8倍以上。 3、规范医保基金的管理。 ①各类医保资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2010年起,各类医保基金(包括新农合统筹基金)年度结余率原则上不得超过15%,医保基金累计结余率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超出比例的要通过提高报销比例和对大病住院患者进行二次补偿等办法降低结余率。 ②建立医保基金风险金制度。为了有效防止医保基金透支风险,可按当年医保基金筹资总额的5%提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累计超过当年医保基金20%时,下年度不再提。不足20%时,可补提。动用医保风险基金时,基金管理单位要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③严格医保基金管理。2010年起,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将医保基金的监察审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将监察和审计后的基金收支情况向社会公示,医保部门要制定医保基金使用公示制度,将基金报销和结余情况向社会公示,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报人情帐、侵吞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确保基金安全和公平合理使用。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财政局、卫生局、审计局、监察局共同研究,依据人社部发(2009)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临夏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4、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政府对城乡一二类低保人员、计划生育奖励扶持对象、农村五保户、残疾人、特困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进行补助,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州民政局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残联配合,依据民发(2009)8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制定《临夏州城乡一二类低保人员、计划生育奖励扶持对象、农村五保户等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 5、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①加快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力争2011年实现全州各类医保人员医保“一卡通”。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单位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一卡完成身份确定、诊疗记录和费用结算。逐步实现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单位直接结算。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电信局、卫生局配合,制定《临夏州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和“一卡通”实施方案》。 ②医保经办机构积极探索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降低成本费用。(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③积极探索付费方式改革,不断提高医保服务水平。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建立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省内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异地就业务工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探索住院押金和出院报销结算方式改革。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卫生局牵头,民政局、财政局配合,制定出台相应的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