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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促进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合理有效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建筑节能,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建设领域内从事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本办法所称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是指无法满足工程建设领域的使用要求,或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或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 第四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宗旨是: (一)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有利于行业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三)有利于产业技术升级; (四)有利于节能减排; (五)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中的组织申报、认定等具体技术工作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承担。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第六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发展产业化基地,培育市场,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发布采取以下方式: (一)《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以下简称《禁限技术通告》)。根据《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确定的技术领域和重庆市建设行业发展的需要,向各有关单位征集《禁限技术通告》建议案,经调研、征求意见、论证和公示后,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二)《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新技术公告》)。根据《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禁限技术通告》和建设行业发展状况,选择代表行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推广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经调研、征求意见、论证和公示后,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三)《重庆市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新技术)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根据《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和《新技术公告》确定的技术领域,类别和行业发展状况,由发展中心对申报单位申报的技术进行新技术认定,并对认定单位及持有的新技术定期发布。 《推广项目》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章 禁限技术通告 第八条 《禁限技术通告》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各有关单位征集《禁限技术通告》建议案,经调研论证形成《禁限技术通告》(征求意见稿),对征求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禁限技术通告》(论证稿),经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禁限技术通告》发布以下内容:限用、禁用技术名称、禁限范围、相关理由及替代技术等。 《禁限技术通告》中的替代技术应是《新技术公告》中所确定的技术领域、类别。 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针对《禁限技术通告》所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及时修订有关标准、定额,组织修编相应的标准图集,对该类技术及相关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有关单位执行《禁限技术通告》的监督管理,对明令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应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或者禁止使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范围应用限制使用的技术,不得应用禁止使用的技术。 第十二条 对《禁限技术通告》公布的限用和禁用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工程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其列为审查内容,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凡违反技术通告应用禁止或限制落后技术的,视同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验收、备案,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实施单位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