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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章 新技术公告 第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集《新技术公告》建议案,组织专家论证其先进性、成熟性、适用性和推广应用价值后,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新技术公告》发布以下内容:新技术(产品)的类别、名称、主要技术参数、适用对象、适用地域范围等。 第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鼓励使用《新技术公告》中的新技术,保护和支持各种合法形式的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和房地产开发等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和支持应用发布的新技术,其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应当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接受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第十七条 对无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重庆市地方标准的新技术,在推广应用中实行核准制。建设单位应提出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的申请,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新技术认定 第十八条 建设新技术认定工作由发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发布《推广项目》,并对新技术认定结果负责。 《推广项目》内容主要包括新技术名称、执行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技术持有单位等,其中,产品类新技术内容为其生产技术或者应用技术。 第十九条 新技术的认定工作遵循自愿、互利、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二十条 新技术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专家组人员不少于7人,并实行专家回避和定期轮换制度。 第二十一条 发展中心对审查合格后的新技术在相应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发布《推广项目》,颁发新技术推广证书,并将《推广项目》及推广证书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发展中心应严格新技术推广证书的发放,加强证书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证书合理、合法、规范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推广项目中的优秀项目,向建设部推荐申报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第二十四条 列入建设部《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符合重庆市《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公告》应用范围的,纳入发展中心新技术备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由发展中心负责制定,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示范工程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建设行业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依据《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以及《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优化集成先进适用成套技术,为推动全市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提供示范,一般按年度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新技术示范工程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新技术工程示范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通过后纳入《重庆市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实施项目》。新技术示范工程实施项目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示范工程选用的新技术应是完整的成套技术,符合重庆市建设行业发展状况,在全市或较大范围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第二十九条 示范工程遇特殊情况停建或缓建时,有关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对不按照实施计划和示范要求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示范资格。 第六章 产业化基地 第三十一条 产业化基地以引导行业新技术产业化为目标,以行业优势企业为载体,推进推广应用的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第三十二条 产业化基地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通过后纳入《重庆市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实施项目》。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产业化基地实施单位,应根据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负责编制本行业的新技术产业化导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