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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四条 产业化基地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验收的产业化基地,颁发“重庆市建设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证书。 第三十五条 产业化基地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的,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对不按照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的产业化基地,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产业化基地资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发展中心应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新技术推广年度工作报告。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新技术公告》、《推广项目》和行业发展状况,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发展中心开展新技术认定及推进新技术工程应用等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发展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新技术认定的,承担相应责任。造成重大影响的,取消其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弄虚作假者,将予以通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对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发展中心取消推广项目资格并收回推广证书;发生质量问题的,技术依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发展中心应严格新技术认定程序,对所认定的新技术建立信用档案,加强对认定的新技术工程应用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对假冒、伪造推广证书的产品和技术,一经发现应停止使用,并报告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暂行)》(渝建发〔2003〕14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