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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缴费。土地使用者缴纳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与使用者按规定分别缴纳相关税费。 (七)发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在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该幅土地的相关权利证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税费缴纳凭证等有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年限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二)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出租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第十三条规定的同类用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采用统一格式。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申请文件; (二)集体建设用地有关权属证明材料; (三)所在地市、县发改部门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五)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决议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书; (六)测量图; (七)双方身份的有效凭证; (八)集体土地有偿使用估价报告;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提出续期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续期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条 以有偿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批准用途的,应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签订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其中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应按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以有偿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土地已使用年限、缴付土地使用费情况和土地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土地使用者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涉及对原土地使用者补偿的,由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二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依法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发生转移的行为。原无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先依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税,并办理土地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改变原土地用途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乡镇和村庄规划的; (二)未支付全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三)集体土地有权属争议的; (四)依法查封或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第二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依法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转让双方向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提出转让申请; 2、审批。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组织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进行审批; 3、发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在转让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表;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