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5)建设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组成的检察专网管理中心,实现检察专网的远程监控、调度与管理。 (6)适时建设满足检察工作需要的一级专线网和东中部地区二、三级专线网备用传输通道。 14.信息安全保密建设 (1)建立健全安全保密管理和技术体系。完善安全保密基础设施,配置加密机(卡)、防火墙、入侵检测、安全审计、漏洞扫描、网络防病毒、保密管理和检查等系统和设备,制定并完善安全保密制度和策略,健全安全保密管理机制,形成统一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 (2)建立数据存储备份系统,逐步建设灾难恢复系统,实现异地远程备份。 (3)建设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网络信任体系,开展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工作。 (4)加快建立全国检察机关密钥管理中心和分中心,实现对各类密码设备的证书签发、认证和管理。完成与国家密钥管理中心对接工作。 (5)完成检察机关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工作和非涉密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备案登记工作。 15.信息化标准与规范建设 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围绕检察信息化发展、信息技术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共享等要求,注重与相关社会机构合作,组织制订相关配套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组织检察业务和信息化专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的要求,制定和修改完善检察业务、队伍、保障和信息化等方面的标准与规范,并建立标准与规范的动态更新机制,为统一设计信息化应用系统奠定基础。 五、检察信息化的推进措施和要求 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四个统一”要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划和部署下,抓紧做好本地区的规划和贯彻落实意见,强调规划的综合性、权威性和计划性,统一建设标准与规范,明确分阶段建设的重点,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有序推进,抓好落实,不断提高检察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水平,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一)组织领导到位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检察信息化建设作为各级检察院“一把手”工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检察长要亲自担任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一名院领导担任信息化办公室主任,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规划建设、推进应用、协调关系、督促落实等方面的作用。要在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检察信息化建设步伐,促进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进检察信息化发展。 (二)机构人员到位 进一步充实、引进专门人才,壮大检察信息化人才队伍,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机构。确定相应的机构专门负责信息化工作,落实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部署,确定相应的技术人员落实信息化工作岗位任务。积极推行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切实采取有效办法,解决技术人员的职级待遇,用优厚的政策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有意识地选调、培养一批既懂信息技术、又懂检察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建立完善全国和省级检察机关信息化人才库,充分发挥全国检察机关信息技术讲师队伍的作用。 (三)经费保障到位 建立检察信息化经费保障体系,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将检察信息化建设和应用项目列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切实保证检察信息化建设、应用、管理、培训、安全和运行维护的资金投入。最高人民检察院要下大力气抓紧“电子检务工程”的立项批复工作,扭转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经费保障渠道不畅的被动局面,并以此为契机使检察信息化建设经费和日常运行维护费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在“电子检务工程”立项批复前,各级检察院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信息化建设,保证检察系统重大、急需信息化工程项目的资金需要。严格管理信息化建设经费,确保专款专用,用出规模效益,取得实际效果。 (四)技能培训到位 检察信息化的目的是深化应用和信息共享,而信息化应用的主体是广大检察人员。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全员信息化应用培训工作,按照“用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把信息化应用技能培训纳入干部岗位素能培训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和方式努力提高检察人员的信息化技能水平,进一步夯实信息化应用的基础。 (五)监督制约到位 各级检察机关在信息化工程建设中要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实行信息化工程招标和采购全程监督机制,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制度,坚决杜绝各类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