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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筑节能的施工质量,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质[2006]192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建筑节能文件的规定,特制定《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筑节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保障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门的机构或专人来负责这项工作。 (二)推进建筑节能涉及城乡规划、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 (三)要逐步建立约束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主要工作内容,明确各部门职责,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建设部门的职能优势,确保建筑节能工作取得实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公众举报,并及时进行查处。 二、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标准 (一)对建设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要求 1、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按规定将设计图纸、建筑节能计算书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暗示或明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2、不得明示、暗示或默许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等产品。 3、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等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购产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4、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 5、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对设计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要求 1、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进行热工计算,明确建筑物的主要节能措施、能耗设计指标。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热工性能、能效比等技术指标,其质量、性能指标等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对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节能认定的技术(产品)禁止选用。 3、墙体、屋面、门窗等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4、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参加验收,并在设计竣工总结中注明落实设计要求情况。 5、设计单位应建立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制度,达不到工程设计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专项设计深度要求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并依法追究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责任。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相关质量行为要求 1、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必须按规定进行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书中将不符合有关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和规定的内容单独列出。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热工计算书、节能设计主要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节能材料、产品的技术参数等。 2、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不予通过。凡施工图设计审查中节能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将其退回原申报单位,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经修改设计后应重新报审。未进行节能设计,或节能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项目报建、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施工招标及施工许可等手续。 3、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20日内,按照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渠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项目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