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地方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的建议;安排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并组织项目申报;向金融机构推荐申贷项目,组织中央财政性建设投资、项目申报;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开展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资格论证等工作。 (七)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综合分析国际资本动态及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协调对外开放及利用外资的有关重大政策;承担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提出备选项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外贷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投资项目和用汇投资项目并组织项目和资金申报。 (八)地区经济处(以工代赈办公室)。 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参与拟订土地政策实施办法;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导区域经济协作;拟订扶助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并协调实施,参与协调扶贫开发工作。 (九)西部开发处。 拟订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的具体措施,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监测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情况;承担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经济合作处。 拟订对外经济协作的规划、计划,协调与对口帮扶城市及外省(区、市)经济合作有关工作;承担省“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一)农村经济处。 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态势,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承担省石漠化综合防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二)交通运输处。 统筹交通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和邮政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交通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和邮政运行状况,规划有关重大项目的布局,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省铁路建设和运输领导小组铁路建设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基础产业处。 统筹能源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能源运行状况,规划有关重大项目的布局,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拟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组织协调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全社会公共节能有关工作;承担省西电东送工程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四)产业发展处。 综合分析工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推进工业化进程的综合性建议;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规划重大产业基地和重大工业项目布局;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 (十五)高技术产业处。 综合分析高新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六)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拟订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承担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七)应对气候变化处。 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协调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国内合作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