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09]170号
【颁布时间】 2009-12-22
【实施时间】 2009-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7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八)社会发展处。
  
  综合提出社会发展战略建议,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承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九)就业和服务业发展处。
  
  综合分析服务业、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状况,提出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拟订相关规划、计划并统筹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安排省级服务业发展资金;指导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及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承担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十)经济贸易处。
  
  监测分析市场状况,提出内外贸易发展战略建议;拟订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变化提出计划调整建议;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省级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化肥、食盐、食糖等储备;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一)财政金融处。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财政政策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承担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报工作,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参与拟订证券业、保险业发展规划、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有关工作;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政策,参与拟订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十二)建设项目管理处(省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
  
  提出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建议并协调监管;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调整的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负责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投资建设宏观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
  
  (二十三)政策法规处(省招投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
  
  (二十四)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省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规划并协调实施;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五)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以及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省纪委派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室。行政编制5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
  
  四、人员编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不含兼任省能源局局长职数)、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39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0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撤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能源局。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能源局的职责关系:(1)省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实施办法以及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2)省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国家及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央或省财政性能源建设资金投资,由省能源局提出安排建议意见,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改革和改革委员会审定下达。(3)省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省能源局的意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