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的监督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财政资金资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09〕9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长发〔2008〕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公共项目支出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政府性基金和附加、专项资金、国债资金、政府投资平台所筹集的资金等)投放于本市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农林水利、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公共领域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综合评价机构等单位,以项目预算或项目绩效预算为基础,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采用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自评、项目主管部门专项绩效评价以及综合评价机构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市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的预算、编制、执行、资金使用及结果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市委、市政府有关制度、发展规划及部门的职能、职责和绩效目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工作规范等。对于国家已制定中央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项目资金,按其管理办法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原则; (二)真实性、科学性、规范性原则; (三)注重时效的原则; (四)多种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五)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六条 市本级成立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项目绩评办),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绩效评价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公共项目绩评办具体负责实施。 第七条 绩效评价工作包括财政公共项目支出事前确立绩效预期目标或编制绩效预算、事中和事后实施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运用等环节。 第八条 市财政安排的所有公共项目支出,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当编制项目绩效预期目标或绩效预算,对财政公共项目资金使用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进行科学合理的可行性分析。项目绩效预期目标或绩效预算作为预算依据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汇总公共项目支出预算及绩效目标,报市公共项目绩评办。 第九条 绩效评价实施分为三个阶段,即: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自评、项目主管部门专项绩效评价、公共项目绩评办综合绩效评价。 (一)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自评 1、自评范围:凡市财政预算安排项目资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公共项目和市委、市政府及公共项目绩评办确定需要开展自评的其他项目,均需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2、自评要求:跨年度项目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一年一评的期中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市公共项目绩评办;在该跨年度项目全部完成后的一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总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市公共项目绩评办。非跨年度项目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市公共项目绩评办。 3、自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概况、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自评结论、问题与建议以及评价人员等。 (二)项目主管部门专项绩效评价 1、职责和评价范围:项目主管部门是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确保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自评工作质量,并对其主管的所有公共项目支出实施专项绩效评价。 2、评价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所有公共项目实施项目库管理,对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分类审核,制定专项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并开展专项绩效评价。自专项评价开始起的一个月内,出具专项绩效评价报告,报市公共项目绩评办,同时书面通知项目实施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