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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项目实施单位为项目主管部门本身的财政公共项目支出,项目主管部门须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市公共项目绩评办。 3、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公共项目实施概况、公共项目绩效目标、公共项目执行情况、专项绩效评价结论、问题与建议以及评价人员等。 (三)市公共项目绩评办综合绩效评价 1、职责和评价范围:综合绩效评价是公共项目绩评办对公共项目支出实行跟踪问效,对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自评报告和项目主管部门专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综合检查和评价。所有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公共项目支出均属于公共项目绩评办的综合绩效评价范围。 2、评价要求:市公共项目绩评办每年年初应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根据公共项目资金数额及其社会影响度、重要性等因素,从所有上报的绩效自评报告和专项绩效评价报告中选择部分公共项目,确定为年度公共项目支出综合绩效评价对象,制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实施评价前5天向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通知书,评价结束后,出具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同时书面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在市公共项目绩评办立卷存档。 3、评价内容:综合绩效评价对财政公共项目的目标设定情况、目标完成程度、财政资金落实情况以及实际支出情况设置具体考核指标逐一评价,并以评价报告的形式概括和说明项目立项、执行情况,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市公共项目绩评办实施绩效评价,可以由单位和机构内部相关人员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不得向被评价单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章 绩效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遵循统一的评价方法: (一)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二)因素分析法:通过列举分析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四)公众评价法:对无法直接利用指标计量其效益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成情况打分,并根据分值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财务指标,并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设置其他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确定的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即选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与评价对象的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 (二)经济性原则:即绩效评价指标的选定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资料、数据的获得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在成本合理的基础上实施评价。 (三)可比性原则:即对具有相似目的的项目选定共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保证评价结果的可比性。 (四)重要性原则:即对绩效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绩效评价指标。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和工作责任 第十四条 市公共项目绩评办对公共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的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安排公共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并试行考核奖惩机制和绩效评价工作信息公开机制。 第十五条 市公共项目绩评办出具的综合绩效评价报告,连同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的意见和整改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公共项目,由市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责任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以后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中优先考虑,重点支持;对无正当理由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或绩效差劣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责任人,要进行通报,并在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中相应调减或者停止本级预算安排,追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责任人的责任。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绩效自评报告的,视同该项目未达到绩效目标,在下年度预算安排时相应调减或者停止预算安排。 |